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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9号(关于进口洪都拉斯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4〕109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洪都拉斯鲜食甜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洪都拉斯鲜食甜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洪都拉斯鲜食甜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甜瓜(以下简称“甜瓜”),学名Cucumis melo,英文名Melon。洪都拉斯输华甜瓜仅限于厚皮甜瓜,包括哈密瓜(Cantaloupe:Harper)、白皮和黄皮密瓜(White and Yellow Honey Dew Melon)、Galia甜瓜(Galia Melon:Amaregal, Agrogal, Apacigal)。

  三、允许的产地

  洪都拉斯甜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甜瓜果园和包装厂须经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洪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等,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洪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 甜瓜绢野螟Diaphania hyalinata

  3. 黄瓜绢野螟Diaphania nitidalis

  4. 谷实夜蛾Helicoverpa zea

  5. 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6. 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i

  7. 菊基腐病菌Dickeya chrysanthemi

  8. 甜瓜黑点根腐病菌Monosporascus cannonball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 输华甜瓜果园应在洪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在果实成熟前进行采收等相关农事操作控制措施;

  2. 洪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甜瓜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 输华果园的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洪方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接受洪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

  4. 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由洪方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5. 针对地中海实蝇,洪方应建立监测体系。在甜瓜的生长和收获季节,利用地中海实蝇性诱剂、并结合剖果等系统控制措施有效降低地中海实蝇种群密度(具体操作见附件)。出口季节前,洪方应向中方提交监测记录和报告;

  6. 针对甜瓜绢野螟、黄瓜绢野螟、谷实夜蛾、大洋臀纹粉蚧、杰克贝尔氏粉蚧、菊基腐病菌和甜瓜黑点根腐病菌等其他有害生物,在甜瓜生长季节应进行田间监测调查,从发芽期至收获期,至少每15天监测调查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上是否发生上述有害生物为害,如发现疑似病害,应将样品送实验室鉴定分析。果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如生物、物理或化学方法防治,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二)包装厂管理。

  1. 输华甜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洪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输华甜瓜的包装厂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措施(如防虫网等);

  2. 输华甜瓜在加工、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杀菌剂浸泡、气枪吹扫及洗刷果实表面等程序,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及枝、叶、根和土壤,并剔除烂果和畸形果。

  (三)包装要求。

  1. 输华甜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 出口甜瓜从种植基地运输到包装厂期间需用防虫纱网覆盖(纱网的网眼小于1.6 mm)。包装好的甜瓜应采取适当的保鲜措施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侵染;

  3. 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注册号以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 洪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甜瓜进行抽样检查,并对0.5%的甜瓜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2. 如果发现地中海实蝇,暂停洪都拉斯甜瓜输华,洪方将与中方协商植物检疫要求修订事宜;

  3. 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甜瓜输华。洪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 经检疫合格的甜瓜,洪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Melons from Hondura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洪都拉斯鲜食甜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 贸易正式开始前,洪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甜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甜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甜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甜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 如发现地中海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同时,中方将立即通报洪方,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的甜瓜输华,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洪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对洪方所采取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3. 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洪方新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中方应当通知洪方,并将开展联合调查。中方可暂停洪都拉斯甜瓜输华项目,直到再次完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4. 如果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地中海实蝇监测方案.doc

  海关总署

  2024年8月23日

  公告原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洪都拉斯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洪都拉斯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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